A:
您好:
關於「最低服務年限」,勞基法第15-1條規定:「(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第2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第3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第4項)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由上開規定可知,您所詢「培力書」,性質上應有類似於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其效力須端視是否符合前述勞基法第15-1條第1項的要件,並同以同條第2項各因素進行考量其合理性,倘若不符合時依同條第3項為無效,您可依照個案斟酌是否有主張無效之空間。另前述勞基法第15-1條第4項亦有針對不可歸責於勞工提前離職時,不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的例外規定,此係在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有效之前提下,另一個可能的解方,惟此須證明提前離職「不可歸責於勞工」始能適用。是您所詢問題,應得以前述相關規定綜合判斷之。
又若認為此違約賠償金額過高,亦得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由法院來酌情減輕。
至於給付方式以及是否開立發票,法無相關明文,但倘若被認定係公司之收入時,公司仍應負擔稅賦責任,若公司未遵守稅法相關規定時,可能會有補稅或裁罰問題,惟此無論是否「合理」均不會直接影響前述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效力。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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