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在銀行上班,某天早上接到總行客服來電找主管,主管得知是有一位小姐寄mail到總行客服信箱,投訴我一直講電話不服務客戶,後來查證過後,原來是同事的配偶寄的信,信中提到「我與家人來銀行辦事」,但自始至終這位小姐從來沒有出現過,請問我能告他毀謗嗎?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規定。
如認對方之所言已有妨害您的名譽之嫌,您可以將證據截圖委由律師協助對其進行相關之告訴,並可另對其為民事之精神損害進行進一步的求償。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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