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雇主對於員工的上下班時間、排班時段等約定,原則上必須要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定,例如30、32、36、37條等,且可以於簽立勞動契約時明確的跟雇主做約定,並以書面記載。
二、因為上班時間係排班制,則雇主可將每位正職員工的例假日、休息日安排好,再安排國定假日(因正常工時可經員工同意後在每7天內調移),如果遇到連續假期,有特別忙碌的人力需求,也可經員工同意,將例休日和國定假日調移,而剩餘時段不足的人力則需要請臨時人員支援或找人代班。
三、承前,基於保障雙方權益及避免爭議,雇主可以規劃明確的排班及休假制度規範,且員工在面試時亦可詢問雇主相關規則,以避免後續上工之後發生排班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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