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排班問題,原則上須端視勞工與雇主間針對排班的相關約定為何,始能判斷雇主未排班的行為是否有違法情形。倘若當初的約定中有最低排班時數等相關約定時,雇主倘若未依約排給足夠的班數,則可能有違反勞動契約,甚或勞工可能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契約。
倘若雇主單方退保,似乎意在表示雇主已經提出終止勞雇關係的意思表示,此時應端視雇主係以何種事由將您解僱,建議可以要求雇主說明或交付離職文件,以釐清雇主究竟係用何種規定或契約約定作為解僱的理由,才能進一步判斷是否合法。
倘若雇主並無法定解僱事由時,其解僱並不合法,自也無資遣費問題,雙方的勞雇關係仍然維持不變,雙方均應該繼續履行勞雇契約;倘若係合法資遣,應符合勞基法第11條各款之一:「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此時雇主資遣為合法,惟仍應依勞基法第16條給付預告工資,以及依第17條給付資遣費。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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