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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工資遣問題


康OO 發問於 2024-03-13 | 臺中 | 營造及工程業

Q: 我先自我介紹 我司為 xxx有限公司
做營造相關產業 公司實際投保人數為3人
其餘人員皆為點工的(因為他們有欠錢無投保)有簽切結書
另保團保

事情起因:
有一位點工人員 (有工作就找 沒工作就休息 俗稱有做有錢沒錯沒錢)
維持這關係1年2個月了
只有口頭協議薪資方面問題
因為他上班一直飲酒講不聽(有照片佐證)
下班還酒駕騎回家(沒被抓)
等等的安全因素問題
所以不打算用他 後續沒再連絡他上工了

近期突然收到 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
上面寫說我沒有給遣散費
請問也甚麼辦法自保

勞資爭議

瀏覽人數:812

A:  您好:

一、依照您所述之情形,要看當初您是否有明確通知該勞工是依照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哪一款事由終止雙方僱傭關係。

二、若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一項各款之一之規定終止契約(如符合該條項第四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則原則上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依法不需發給資遣費。
惟須證明該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PS是否情節重大須依個案情節,以及綜合相關證據資料判斷,如:契約、證人等)
雖僱傭契約不一定要有書面,但若僅有以口頭約定,則當有勞資糾紛發生,會難以舉證。

三、建議僱傭契約宜以書面方式訂立,具體明確約定雙方之權利義務,以免糾紛發生時,會無法提出有利證據。


相關法條:

勞基法第12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基法第18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以上回答提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13.03.14

咨耘法律事務所
林姿伶律師|全國執業律師
官方LINE ID : @tzuling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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