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朋友任職於室內設計公司,工作期間曾有過下載公司NAS檔案使用之事實,並曾上傳至 個人雲端及硬碟以便帶回住處加班,或應對客戶、主管隨時可能調用之需求(有時在跑工地 或在外開會時需要調閱公司檔案),事發當下資安公司有到場釐清,並告知屬於合理使用,接著這件事就不了了之。
後來該員工於1月初向公司提請年後離職,對方也同意,但隔週公司突然告知員工要求年前就離職,違背當初員工提請之離職時間,並欲以下載公司檔案一事為由脅迫員工提前簽認離職,朋友當下基於自保並未簽署離職單,而年後就收到了對方寄來的律師函告知他已因無故缺曠(僅有用LINE請假的紀錄,但資方不認帳)及上述"盜取他人電磁資料"的理由依法解雇,因此離職日僅計算到過年前。
目前勞方想提和解,但尚未說明和解條件為何
想請問律師:
1.若勞方不接受和解條件而雇主堅持提告的話可能會依哪些法條提起訴訟呢?
2.雇員是否能以違反勞基法的離職預告期為由對公司提起訴訟呢?
感謝律師們耐心解答
ps1. 當初朋友就職時有簽署保密協議,不得外洩公司資料。
ps2. 目前朋友已申請勞資調解,目前等待調解通知中。
A:
您好:
1.如依您所述,雇主既係主張勞工「盜取他人電磁資料」,則刑事責任部分,雇主可能依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若該等電磁紀錄涉及雇主的營業祕密時,亦可能主張勞工所為屬於營業祕密法第10條所稱「侵害營業祕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而依同法第13-1條提出告訴。至於民事責任部分,則可能主張勞工上開行為構成侵權行為或違反勞雇契約的違約行為,而請求賠償。
2.若雇主係主張勞工「盜取他人電磁資料」,則可以合理推測雇主主張的解僱事由係勞基法第12條第1項所列情形,該條條文係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亦即無所謂預告離職期間的問題。以本件而言,倘若勞工認為雇主片面解僱不合法,通常會主張雙方勞雇關係仍然存在,係會在年後因自請離職才終止。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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