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近期門市要歇業而未經同意被調動至其他通路是否合法
1.原本薪資3萬,但是要調動去的通路起薪為3萬5千,整整少了5千,因通路不一樣勞動條件也不一樣所以那邊起薪比較高(3萬5千),調動後雇主也不願調整薪資至3萬5千元,這樣是否違反調動工作之五原則之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2.調動工作之五原則之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因通路不一樣,有重物要搬,但關節目前有傷,還有骨刺問題是否違反五原則之三。
3.調動工作之五原則之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目前通勤距離來回為9公里,但是調動後來回為24公里,里程增加,通勤時間也從10分鐘增加至30分鐘,卻只說補助2000元交通津貼,調動距離算過遠嗎,2000元補助算協助嗎。
4.調動工作之五原則之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調動距離及時間成本增加,家庭生活的特殊性將因調動造成極大影響,家有年邁父母需有人隨時照護,當初才選這地點這工作。
我這樣爭取(勞基法第10條)及(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和(勞基法第17條)「主動終止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予資遣費」是合法的嗎。
A:
您的主張蠻合理的,但為了降低您法律風險(到底要不要去上班,會不會反遭主張曠職?去了是不是就等於同意調動?),我建議您向地方政府的勞動主管機關(例如台中市政府勞工局https://lbms2.taichung.gov.tw/DEBATE/index.aspx)申請勞動調解,若要繼續做,那至少雙方合意新的勞動條件,若無共識那就終止勞動契約並且將資遣費數額、未休工資、加班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達成協商。
還有一個建議您去申請勞動調解最關鍵的原因,就是公司不能在勞資爭議在調解中對勞工作不利的行動,如果違反公司恐遭罰20萬元。這也因此我常說,勞動調解制度可謂是勞工法定堤防,至少可擋下第一波的勞資爭議海嘯,拉長了準備期間。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8 條
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第 62 條第1項
雇主或雇主團體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希望我的回答有協助到您,若有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本所: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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