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因為專櫃品牌正櫃需要裝修工程,請員工到它間百貨做公司的特賣會,特賣會折扣最低到38折,但是特賣會的地點是百貨的走到沒有監視器,每天盤點時都發現有遺失物品,後來發現是被竊盜,也有報案,遺失總共16件洋裝,公司牌價23萬,要求員工負責,以四折的價格去賠償,請問沒有監視器,然後被竊盜算在員工身上是合理的嗎?薪水也才3-4萬,公司要求我們給現金或轉帳給公司,如果不賠償會違法嗎?或者還有什麼方式能夠協調?公司堅持讓員工賠償,收回成本價四折,但是老闆不願意多幫員工負擔,但是這樣的賠償金額對員工來講損失很大,不知道這樣是否合理?或者有違法?再麻煩有可以幫助我們的嗎⋯⋯
公司為惇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 self-portrait
被竊盜總共16間衣服,牌價23萬元
A:
按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依您所公司可以證明店內損失是因為員工故意或過失而造成,否則不能請求員工加以賠償。公司部分若尚未找到小偷,亦可以先將該商品提列損失。若公司要求您賠償,並從工資扣除賠償金額,您可以向勞工局申訴公司苛扣工資,要求公司返還扣除部分之工資。
謝謝您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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