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之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又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同法第26條),此即,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之前,雇主尚不得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至於本問題所示之「品質激勵獎金」,如屬於經常性給與之工資,而非恩惠、獎勵性之給付,則不因其名目為獎金,就排除於上開規定的適用,亦即到底算是「工資」或「獎金」,並不是老闆說了算,日後如進入訴訟,法院自會依據上述標準作判斷。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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