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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被預扣工資

被預扣工資


何OO 發問於 2024-01-20 | 臺中 | 製造業

Q: 我想詢問去年12月離職公司預扣員工薪水,產品品質有不良之情形作為賠償,預扣3~4個月產品都沒有任何問題才會返還,但公司是扣為了激勵員工士氣的品質激勵獎金,是否有違反勞基法第26條?老闆說獎金並不是工資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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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之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又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同法第26條),此即,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之前,雇主尚不得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至於本問題所示之「品質激勵獎金」,如屬於經常性給與之工資,而非恩惠、獎勵性之給付,則不因其名目為獎金,就排除於上開規定的適用,亦即到底算是「工資」或「獎金」,並不是老闆說了算,日後如進入訴訟,法院自會依據上述標準作判斷。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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