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勞工自請離職是有預告期間的法定要求(勞動基準法第15、16條),同樣地,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也是有相關預告期間的法定要求(同法第16條)。
又勞工自請離職的預告生效日,原則上是從雇主(或人資單位)明確得知勞工自請離職的時間起算,而在未經雙方協商同意調整下,雇主是不可以單方片面提前或是延後員工的離職日。
如果雇主卻要求勞工提前離職,就等同於拒絕接受勞工原本在預告期間內所應提供的勞務,那就算勞工沒來上班,還是可以請領這期間的薪資。
當然,勞工也必須遵循自己所預告的離職日,如果自行提早離職就是拒絕提供勞務,此因違法也就無法請領相關薪資。
至於勞工自願離職,雇主是無須支付資遣費的。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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