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目前已離職,公司在發最後一次薪水時,以預扣罰單名義扣留10000元薪水。
詢問公司 公司表示,這是正常程序,並且歷年來都有員工檢舉公司預先扣留薪水繳罰單,到了勞工局之後都是成立的。不知是否為公司單方面說法
A:
1.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2.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3.「勞工離職後扣薪」:雇主應在勞工離職時即結清工資,並按約定的發放方式給付勞工,最遲也應在原約定的工資給付日全額給付,才不會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https://web.tainan.gov.tw/labor/News_Content.aspx?n=27690&s=7920524參照)
4.公司在發最後一次薪水時,以預扣罰單名義扣留您10000元薪水。您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勞工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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