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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休息時間以補休方式辦理是否違法

休息時間以補休方式辦理是否違法


陳OO 發問於 2024-01-11 | 嘉義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我是幼兒園的契約進用的教保員,由於屬於連續性工作性質,無法工作4小時休息半小時(工作時間8:00~16:30)。
經勞資協商,同意將中午休息的半小時,以補休方式辦理,但公司人事單位說這樣違反勞基法。

勞工法令釋疑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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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之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此即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後,應休息30分鐘,嗣繼續工作4小時後,仍應再給予休息時間至少30分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103年1月6日勞動2字第10200366269號函】。

上述休息時間之規定,旨在避免長時間連續勞動,俾使勞工得以適休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88年3月9日台(88)勞動二字第008685號函】,是縱使經由勞資協商而同意將中午休息之半小時改以補休方式辦理,此恐因違反上開規定(且不符合該條但書之規定)而屬違法,雇主即(仍)可能會受到裁罰。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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