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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薪資


廖OO 發問於 2024-01-08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小弟前陣子剛從全家便利商店離職 不到一個禮拜12/31做最後一天 不過13月的薪水要等到1/10號領 在離職的兩天後 店長傳簡訊告訴我店裡面有過期品沒有下架 要扣除我3500元的薪水作為處罰 我不同意 後來他又告訴我 這是公司規定 員工也全數同意 說一個過期品沒有下架就是扣100元 啊我12月不小心忘記下架我應該下架的過期品 被罰款3500 這樣是合理的嗎 沒有簽契約 也成立嗎

勞資爭議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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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工資之給付,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亦即雇主應該付給員工的錢如果屬於工資性質,原則上必須全額給付,但是如果有例外的情形時,則依照例外的法律規定或是雙方的約定去處理。

您所詢問的狀況,原則上雇主應該是以扣罰薪水方式,作為懲戒的手段,此種情形必須在勞雇雙方有相關約定時,雇主才能如此作。惟所謂「約定」的方式很多元,無論是基於雙方的書面契約、工作規則、口頭約定等,均可以作為「約定」的一種。

話雖如此,於個案當中,法官仍會端視於雙方約定的明確程度(例如是否在契約中明確約定?還是單純勞工沉默接受?)、該處罰規定的合理性(如是否不論情節一律過度處罰)、造成雇主損害的程度(如該處罰是為了保障雇主的何種正當利益)等等因素,去考量雙方這種約定是否公平、是否構成權利濫用而無效等情形。

換言之,倘若雇主能證明雙方對於此種處罰的約定明確、此種處罰是合理的而且確實是基於避免勞工執行職務過程違法或肇事造成雇主損害時,係可以採用的懲戒手法;反之,如果勞雇雙方並未明確約定、此種處罰有不合理性等等狀況時,即有可能被認為不符合勞基法第22條第2項本文而無效。因此尚無法僅以目前您所提供的資訊去判斷其合法性。

以上簡單說明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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