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我開一間分店給朋友投資30% (無簽合夥契約)
我自己出資70% ,那間店給朋友經營(每月有給薪資)但是店都是由他們管理、要休假都能自己決定這樣算員工嗎?
2.後來因為他們想退夥,叫我們簽退夥合約想拿回30% 、但我們覺得不合理沒有簽(拿不到錢後)他們去勞工局說我們欠薪、沒勞健保、失業補助…要58萬調解(但他們沒失業,不做之前來總店談退夥的事,偷拍了我們貼在冰箱上的配方(有影片)隔了一個月自己開店賣跟配方一樣的東西這可以告什麼嗎?
3.他們要那58萬如果提告的話,拿的到那些錢嗎?
有他們傳的退夥契約、錄音檔、帳單也是他們簽收、可證明是合夥嗎?
A:
您好:
法律上是否算是員工,應端視有無僱傭關係存在而論,簡單來說就是雇主有權力指揮監督勞工,而勞工依照雇主指示提供勞務、換取報酬,有上對下的從屬關係;反之,如係合夥,則雙方係立於較為對等的合夥人立場,共同經營事業、一起負擔盈虧。倘若依您所述,雙方雖無書面合夥契約,但實際上為合夥關係,雙方從事業務行為的方式均係按照合夥約定為之,則似乎雙方屬於合夥關係而難以成立僱傭關係。
倘若對方向勞工局聲請調解,主張欠薪等,此表示對方主張雙方係僱傭關係,此時建議您將雙方往來的相關跡證(包括但不限於通訊軟體對話、錄音、退夥契約、金流往來資料等等)整理提供給勞工局(或將來的法院),以證明雙方係合夥而非僱傭關係。
惟亦請注意,倘若勞工局或法院確實被說服雙方係合夥關係,又因為雙方沒有特別簽立書面合夥契約,則對於合夥契約內容的詳細約定會比較難以舉證,且雙方的權利義務會適用「合夥」章節內的約定(民法第667條以下),包括退夥、清算等都會受到該等規定拘束,因此要主張雙方係合夥前,仍建議先確認如被認定係合夥關係時,是否對於您較為有利。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A:
您好,關於合夥有關爭議,提供初步看法如下供參:
一、按,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是以,合夥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故若個案中當事人互約出資各為30%及70%,並約定共同經營店面事業時,縱無簽立書面契約,當事人間仍可能成立合夥契約。另,所述退夥契約、錄音檔、帳單等是否得作為合夥契約成立之證據,仍須視個案內容判斷。
二、另,若個案中各合夥人約定由特定合夥人負責執行店面經營事宜,則該特定合夥人應屬執行業務之合夥人,應與僱傭關係中之勞工不同。此外,個案是否為僱傭關係,亦得從雙方間是否具人格上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組織上從屬性等為判斷,若個案中一方得自行決定店面經營管理事宜,而無受另一方指揮監督,並得自行決定上下班時間,則雙方間應有較高機率不具從屬性,而較難認定為係僱傭關係。
三、又,若個案中他人偷拍店面相關配方,可能涉及營業秘密之保護。惟依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若個案配方直接貼於冰箱上,而使店內出入人員均得輕易接觸、知悉配方內容,則是否屬於有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則需要進一步釐清。
四、如得證明個案中雙方並非僱傭關係,則一方尚不得依僱傭相關法規請求另一方給付工資、勞工退休金、未能領取失業給付之損失等。
以上僅為原則性、通案性回覆,具體情形仍應以實際個案為準,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至本所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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