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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問題


羅OO 發問於 2024-01-02 | 臺中 | 營造及工程業

Q: 我這邊是資方員工由於元旦連假基於旅遊需求請事假1/2連假後第一天,公司批准,但1/2晚間10:00又傳訊息告知要在請一天,理由是跟朋友去唱歌,請問有資方的建議該如何處理?另外一件想請教的是來應徵半技工,實際跟應徵的差距太大,請問這有方式解決嗎?

勞工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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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員工請事假部分,如果 貴司內部有明確規定請事假應於多久之前提出等等請假程序,原則上員工應該依照該請假程序完成請假,才算是合法的請假,否則雇主可以認定為曠職。

倘若 貴司並無相關請假規定,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亦即員工所稱「跟朋友去唱歌」是否符合「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的要件,即有爭議,而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亦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換言之,若 貴司認為此員工請假事由不符事假規定,得予以否准,並認為是曠職。話雖如此,仍建議 貴司於做出判斷前斟酌其正當與合理性,以及將來若因此產生訴訟時,是否能有比較合理的說法說服法官員工是「曠職」而非「請事假」、公司不准假的合理性何在等。

至於 貴司所詢關於「來應徵半技工,實際跟應徵的差距太大」部分,因為沒有具體說明詳細案情,故僅能先提供初步的看法。倘若尚未確定聘僱,那自然拒絕聘僱即可;倘若聘僱後,察覺員工專業能力不足, 貴司應先進行輔導、調動職務等方式,改善該員工工作情形,如該員工工作情形仍然不佳,則可考慮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資遣該員工。

以上簡單說明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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