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本件轉為假日工讀生(即部分工時勞工)之事既係勞資雙方所協商同意,而非雇主片面變更勞動條件,此為法律所許,首先說明。
然部分工時勞工之各項勞動權益,原則上與全部時間工作勞工(即正職勞工)並無不同,故如勞資雙方已約定雇主每月將提供多少時數以上之工作,或者雙方雖未約定,但雇主實際上每個月大約會提供多少時數的工作,卻(故為)不再提供,或提供的時數少到造成勞工無法維持生活,此恐已涉及「對於按件計酬的勞工不供給充分的工作」之情形,勞工自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屬(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18條反面解釋)。
對於雇主違反勞基法之舉向總公司舉報,如所訴屬實,應無違法問題,自無法律責任。
為解決勞資爭議,通常會循下述救濟方法:
(一) 可申訴檢舉,乃主管機關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將依法開罰,惟此僅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涉及釐明雇主究竟應給付多少工資、加班費或資遣費等民事問題。
(二) 至於若勞工欲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可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此與前開申訴檢舉並不衝突而可並行,又如調解不成立,後續則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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