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76年12月11日台(76)勞動字第9639號函則已揭:「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本案事業單位將勞工之工作時間由原來之日班制更改為晝夜輪班,為勞動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如勞工不同意輪班而要求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應依同條第4項規定發給資遣費。」;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條亦規定:「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公告周知:一、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變更勞工正常工作時間。二、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變更勞工更換班次時之休息時間。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調整勞工例假或休息日。」
故依上述相關規定,雇主不得在未經員工同意下片面變更員工之班表與假期,而仍需與員工共商決定,並為公告。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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