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1項後段:「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依您所述,合約在年底到期,公司在最後兩天才告知工作契約期滿等語,公司是將與您簽訂之契約認定為定期限之契約,有違反勞基法之虞。您與派遣公司之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自無契約期滿的問題,您可以依勞基法的保障向公司要求離職預告期薪資和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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