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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滿4年又5天離職

滿4年又5天離職


袁OO 發問於 2023-12-25 | 雲林 | 農、林、漁、牧業

Q: 請問110/02/03到職 預計113/02/8離職 112年已給14天特休。
那麼113年員工可以於2月3號後離職
還有14天特休嗎?

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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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特休日數,依勞基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原則上113年應仍有14日特休。

惟請注意,因您於同一雇主連續工作滿三年以上,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規定,預告離職期間為30日,故如欲在113年2月8日離職,應於30日前向雇主預告之。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A:  您好,感謝您的提問:

如照您問題所述,您到職時間為110年2月3日,預計於113年2月8日離職,在職期間累計應為3年又5天,但是這樣去年特休您應該未滿3年而僅有10天特休,但您說是14天,所以您應該是109年2月3日到職,方有可能於112年滿3年年資而有14天特休,如您到職期間為109年2月3日,則至離職日113年2月8日前已繼續工作滿第4年,依法取得14天的特別休假,故就該14天的特別休假,您可自113年2月3日起行使特休權利。又如因您於113年2月8日離職而未及休完14天的特別休假者,就未休之日數,公司應依法折發工資。

1. 依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繼續工作滿⼀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106年1月1日施行,舊制0天)
二、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106年1月1日施行。舊制7天)
三、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106年1月1日施行。舊制7天)
四、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106年1月1日施行。舊制3年以上10天,4年以上5年未滿者10天)
五、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106年1月1日施行。舊制14天)
六、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2. 上述勞動基準法規定應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及其日數,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規定,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詳言之,勞雇雙方協商特別休假的「給假方式」,可分為「週年制」(同條項第1款規定。採週年制者,以勞工到職日起算,滿半年或每滿1週年之期間計算特別休假日數及給假),與「曆年制」(同條項第2款規定。採曆年制者,按年資占年度比例換算特休日數,而於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給假)。
惟特別休假的「給假方式」不論係採「週年制」或「曆年制」,均僅止於涉及勞工因其繼續工作滿「6個月」、「1年」、「2年」…等一定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所取得特別休假的「日數」,於何期間內「可為行使」該特別休假權利之問題,以及如未於該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就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完的日數,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一律折發工資之問題(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但並不直接涉及更不影響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因其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所可取得之特別休假及其日數的權益。雇主須確保勞工特別休假日數不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

3. 具體而言,如您於109年2月3日到職,且預計113年2月8日離職,因工作年資滿第4年,依法取得14天的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關於雇主應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及其日數之規定,並不因特別休假的「給假方式」係採「週年制」或「曆年制」而有所差別,就該14天的特別休假,您可自113年2月3日起行使特休權利。又如因您於113年2月8日離職而未及休完14天的特別休假者,就未休之日數,公司應依法折發工資。

以上資訊提供您參考,詳細仍須看您具體情形為何,以作更精確地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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