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上班負責該區域的人沒來 我幫忙開設備 結果電線燒壞(器材已使用兩年)老闆要我賠償器材原價費用的一半合理嗎?
A:
您好:
員工對其工作本應負有注意義務,如因過失行為而造成(公司)損害,復公司能對此舉證證明,自可對員工加以求償。
至於賠償金額之部分,則不是公司說多少就多少,若未與員工協商決出賠償金額和清償方式,其只能訴請法院判決認定,而不可以直接扣發工資【內政部75年9月2日臺(75)內勞字第432567號函】。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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