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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訴訟_求職蟑螂+司法黃牛


黃OO 發問於 2023-10-19 | 高雄 | 製造業

Q: 1.我司於112年2月13日幫員工辦理入職,因培訓課程為是否勝任此工作之基楚,並徵詢員工可配合之時間,原告告知可配合培訓日期為112年2月15日~2月17日,本司才安排全體業務人員南下高雄總公司進行三天二夜培訓<培訓有議程表>。未料員工於2月16向主管表示因睡眠不佳,(會認床)無法配合第3天培訓課程,且無法吸收授課內容,要求離開公司回台中休息。本司並未同意讓原告離開,但也無法強行將員工留下,並表示可否於宿舍休息,完成培訓議程表內容在離開。
員工執意回台中後,我隔天以不適任為理由將他資遣,他要求除了資遣費以外要多賠償給他2萬元尋覓下個工作空窗期補償,我覺得不合理.
員工告我非法解顧,違反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向法院提告並要求恢復顧傭關係,且要求賠償2月至現在的薪資
2.我們有簽定3個月試用期他未走完培訓流程,就回台中了,我司資遣他有錯嗎?
3.我最近發現他在面談記錄表上填寫推薦人欄位:主管姓名,卻是寫自己另一支手機號碼<確認是員工自己接聽>。再聯絡前僱主徵詢員工任職期間其人品及工作表現, 發現該勞工曾有惡意損害資產和帳款不清等情形,
他有司法黃牛的朋友,我該如何全身而退。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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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關於試用期有無資遣之規定:
依據勞動部函釋,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但法院有不同看法(臺灣高等法院96年勞上字第81號)。
(二)面談記錄表上有不實填寫,欺騙公司之情況,則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預約諮詢,謝謝
地址:台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101號4樓之2
電話:0931-516-447(Line ID)

A:  1、按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試用期間,係基於勞雇雙方同意,於進入長期正式關係前嵌入一段彼此觀察猶豫期間,讓雇主能藉此期間觀察勞工之工作態度、性格、技術、能力等有關工作之特質,再藉以決定是否在試用期間後繼續僱用該勞工。從勞工的角度,則是給予勞工實際進入職場瞭解、熟悉工作環境、企業文化的機會,讓勞雇雙方確知彼此情況,再詳實考量是否願與對方進一步締結永續性之勞動關係,故係雙向、平等,依契約自由原則,如勞工所擔任工作之性質,有試用之必要,且勞工與雇主間有試用期間之約定,自應承認試用期間之約定為合法有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7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因該員工無法參與及通過培訓,貴公司將其資遣,仍屬合法。
2、至於他於面談記錄表有欺瞞公司之情事,公司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3、附帶言之,雖然以貴公司之角度,遇到不可理喻之員工,但建議不宜以求職蟑螂公開指摘,以免會有妨害名譽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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