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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關於協議書

關於協議書


吳OO 發問於 2023-09-29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你好,我於110年5月1日任職於公司,擔任社區清潔工作,而每天上班8點到5點算早班而從下午5點至晚上9點算晚班(每次上班都要打早晚班2張卡片)目前薪資28500元而晚班工資13500.而我因為公司違反勞基法高薪低報,且延長工時加班費給付不足。而於今年9月中寄存證信函給公司用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而後公司跟我協議合談且於9月20簽了協議書如下,而後公司於9月29今天突發跟我說我因9月30排休,所以做到今天。而從10月1日後就不用繼續來上班了,請問這樣公司合理嗎?沒違法嗎? 而我能怎麼做?謝謝。是否可主張協議書無效?且是否可主張公司違法解雇?或者是超時上班違法?

勞資爭議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資遣 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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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若您於9月中已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勞動,
後於9月20日簽訂協議書之內容為繼續受雇於公司提供勞務,
則公司於未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之情況下未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則屬於違法解雇,又具體內容需審閱協議書後,才能判定是否得主張無效。

若有問題需進一步要詢問,可以來信至yenjean2002@gmail.com詢問,或是LINE ID : yenjean2002詢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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