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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加班不給補休只給加班費

加班不給補休只給加班費


湯OO 發問於 2023-09-13 | 桃園 | 製造業

Q: 目前任職某製造業,所屬的部門場課加班前會提供加班申請單並請員工填寫加班時數及是否換休,
但只要勾選換休基本上都會被拒絕,只能換加班費,但其他場課都可以正常選擇換休與否,
有聽說可以跟工會代表討論但是工會代表剛好都是我們的直接主管(組長),而根據勞基法32-1條內
提到的雇主好像就是部門主管(課長),這樣看下來好像沒有討論空間,很像是變向禁止員工換休的感覺。
想了解說員工想換休雇主是否一定要跟員工商量後才可以決定還是說雇主不用與員工商量就可以直接決定是否可以換休。

勞資爭議 勞工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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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準此,有關延時工作後是否以補休方式辦理,原則上勞工意願選擇辦理,但上開規定立法意旨,除考量勞工延時工作得以補休方式辦理外,亦考量雇主之人力調度需求,故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明定,勞工延時工作(加班)如選擇「補休」,仍應獲得雇主同意。

二、倘雇主不同意勞工選擇補休,依上開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第1項規定,雇主是可以拒絕勞工補休之請求。此際,有關勞工延時工作之時數,雇主即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之標準給付延長工時之工資。

三、再者,如雇主同意勞工延時工作以補休方式辦理,則關於補休日期,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第2項規定,仍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尚非由雇主或勞工單方片面排定補休日期。又,倘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第2項規定,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四、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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