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84-1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可知責任制須為前開規定所列舉之工作方適用之,且須簽訂書面勞動契約,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始生效力。
如您所述,您是安親班老師,而補教業非屬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之工作,也就是說,安親班老師的工作並非責任制。另若勞動契約已規定上班時數為星期一三四五1130-1830,星期二1400-1830,則勞工僅負有在前開工作時間中提供勞務之義務,而無需補足不足8小時之時數,若要增加工作時數,則須經勞資雙方協議,薪資部分則應另外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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