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提問:9月底公司員工旅遊公司全額支付,本來與公司商量好做到9月底去完員旅自願離職,後來公司突然說決定我做到8/31是最後一天,也沒有離職預告期,拿了自願離職申請書跟員工旅遊賠償書要我簽,這樣合法嗎?
(公司是說已付機票.酒店錢)
資遣原因:原入職職位是不需要備汽車的,後來公司說預計年底要轉職位,公司有希望我們自行備車,我們提議公司車,公司說可以爭取,但最後未果,我也只有說考慮買車,
另外進公司完全沒簽訂任何條約契約,
後來公司才決定不能買車那就做到9月底
主要不希望賠償員工旅遊的部分
公司型態:有限公司 5人小公司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勞基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規定。
雇主如果要解雇員工應有法定理由,且須提供離職之預告。如果雇主解雇員工之事由未符合法律規定,雇主的解任即為非法,員工可先行蒐集相關事證,以便未來維權之用。
此外,勞資糾紛可以先行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調解,亦可委請律師先代為寄發存證信函表達維權意旨,限期請求改善,如改善未果,可逕行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爭訟程序。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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