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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無法領取離職前業績獎金

無法領取離職前業績獎金


鍾OO 發問於 2023-07-17 | 臺北 |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Q: 您好,我是從事業務性質工作,薪資結構為底薪+抽成10% 業績獎金,,每月固定8號發薪,
薪資分成三個月發放,一個月領80% ,後分成一個月10% 、一個月10% 領,
舉例:6月份薪資,隔月8號領80% 薪水,7月薪資加6月保留10% 、8月薪資加6月保留10% ,累加制
目前打算只做到7/31離職,雇主告知因無法繼續客戶服務,8月份後的保留薪資於離職後不再發放,
並告知人員工作守則有提及離職人員後續的服務獎金,無法執行服務故不發放服務獎金,
表示7月份薪資只領的到80% ,會有8月及9月的保留薪資領不到,
但是在我認知那是屬於離職前的業績獎金,請問是否可以申訴?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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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三五一九八號函意旨:「績效、工作或業績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固屬工資」,以及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可知若如您所述,您從事業務性質工作,薪資結構為底薪+抽成10%業績獎金,薪資分成三個月發放,一個月領80%,後分成一個月10%、一個月10%領,而後兩個月的保留款是否為服務獎金,則視人員工作守則是否為勞動契約約定之一部份,以及您是否有同意,若後續服務條件是有條件,而非僅成交即可領取獎金,該獎金並非單純以您工作達成目標而發放,反之若您未曾同意,且不知該人員工作守則之規定,該人員工作守則亦非勞動契約之一部份,則該業績獎金則可認係以您工作達成目標而發放,自應視為工資,若雇主任意扣發該獎金,即有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之可能,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勞工可依勞基法第27條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訴,由主管機關命雇主限期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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