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按實務見解:「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者,勞工即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包括給付不完全及給付遲延在內,俾使勞工得於此種情形下不受原勞動契約之拘束,迅速另謀適當之工作,以免生活陷於困難。蓋工作報酬乃勞工生計之唯一來源,為保障勞工基本生存權益,特設此種規定,是一旦雇主違反此一規定,勞工即依法取得契約之終止權,而給付不完全則係指雇主給付工作報酬,不依勞動契約所訂之條件或數額,違反債務之本旨而言(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勞再易字第3號判決)。」
如您所述,您的雇主延遲發薪且未依勞基法第21條第3項規定全額給付工資,依上開實務見解,此係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所稱「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情形,您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復依同條第4項準用第17條規定,您在終止契約後仍得向雇主請求資遣費。另外,您亦可就公司上開行為,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動主管機關進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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