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照勞動部函釋,可知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如您所述,您在入職時,有簽合約,若工作未滿半年,勞工同意扣除制服費用,但未註明費用為多少,而您在工作兩個月後提出離職,亦尚未簽收制服,卻在領薪水時扣除制服費用一萬多元,依照上開勞動部函釋意旨,可知若公司有強迫員工穿制服,則制服費用本來就是公司應該要支付的勞務成本,因勞工離職,轉而要求勞工負擔成本,並不合理,該約定應屬違反勞基法之規定而無效。再者,依勞基法第26條之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足見雇主不能從員工薪水中扣除當作繳納部分費用,因此,公司直接從您薪水中扣除制服費用1萬多元,亦有違反勞基法第26條之規定,建議您可以向勞工主管機關進行申訴,同時可以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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