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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 積欠薪資


方OO 發問於 2023-06-23 | 臺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股份有限公司;律師好,老闆於本月要求員工簽訂一份薪資分期付款條約同意書,內容表述:原定一個月發放一次薪資調整為1個月分兩次支付,並在條款中列出日期為每月20日(50%薪資)及30日(50%薪資), 同意書內容並無述違約懲罰方式,且無一式兩份。

在員工同意後,本應於20日給薪卻沒有如期支付應領薪資50%,而是支付幾千塊錢!並且在發薪前20分鐘才發出公告通知員工會延後發薪,且無表明後續給付日期。

請問員工該如何自保/ 該如何因應?
這樣公司有違反勞基法嗎?

謝謝您耐心閱讀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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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公司未按時全額給付工資予勞工,侵害勞工權益,可向政府勞動局檢舉,政府可以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乃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及違反勞基法裁罰基準行為時第3點及行為時第4點項次10等規定,以處分裁處書處罰鍰,並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256 號判決【原告雖主張其以口頭方式與勞工達成協議,雙方同意薪資延後發放,員工陳欽宗、游志東2 人係事後反悔向被告申請調解,並終止勞動契約,然不應影響先前以口頭合意延後發放薪資協議之效力云云。惟按工資是從事勞動者最重要的工作報酬,也是維持其生活最重要的憑據,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能變更之。因此雇主工資給付方式、給付期限之變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須徵得勞工之同意,以保障勞工權益。而勞工同意之意思表示,固不以書面方式為限,口頭同意亦屬之;且同意之意思表 示包含明示及默示(民法第153條第1項參照)。惟沈默與默示意思表示不同,沈默係單純之不作為,並非間接意思表示,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生法律效果。默示意思表示則係以言語文字以外之其他方法,間接使人推知其意思,原則上與明示之意思表示有同一之效力;須 就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同意之效果意思存在,方可謂為默示意思表示。又從保護勞工權益之立場觀之,應斟酌雙方締約磋商地位之不平等,採取嚴格之審查標準;倘未經勞工明示同意,或有確切證據足可推知其有同意之意思外,尚難因勞工知悉後未立即反對而繼 續工作,即遽認其有同意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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