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按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如您所述,您是公司的司機,若您在送貨途中不慎造成其他店家設備毀損,屬於「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情形,則您的僱用人(公司)應與您連帶負責。不過,此時公司乃是「為他人(即受僱人)代負其責」,因此,在公司出面賠償後,其仍可轉而向您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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