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公司是一般的企業社原本有雇用兩名員工,因經營不善所以將兩位員工辭退,然而在老闆自己去整理遺留的業務裡發現很多工作事項都有交代員工去完成,但是發現都沒有去實施,而且在盤點庫存時都發現很多訂單都多叫然後都沒有跟老闆告知進而造成成本的累積無法消化,還有在理貨的時候常常重複給客人發貨造成客人的不滿,故而造成對方的購物體驗的不滿讓我們流失客人,還有有客訴的時候常常都刻意不予理會造成客人的觀感不好,最後當周在辭退前兩位員工都沒有在早退沒有跟老闆交接未完成工作的事項,請問我能以哪項法條來向對方提出求償
A:
您好,我是高維志律師,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案件,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給您參考
1、本律師有擔任公司、企業社的法律顧問,建議您可以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協助處理勞資糾紛問題
2、您可以委任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員工,要求限期賠償。
3、或者您可以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跟離職員工要求賠償。
4、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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