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大樓有跟物業管理公司簽合約,物業公司未經我們管委會同意,任意更換大樓負責人,但合約書未寫到任意換大樓負責人大樓可向公司求賞部分,大樓想向物業公司立一份切結書,希望物業公司能夠尊重我們,不是他們做甚麼就行動
A:
您好,
您所稱的大樓負責人或者是指【物管公司派駐於貴大樓的主任或總幹事】,而非管委會的主任委員。
如貴大樓和物管公司的物委合約沒對物管公司設有指派或更換【物管公司派駐於貴大樓的主任或總幹事】的限制,如想要物管公司另簽切結書再加此一限制,只要物管公司同意簽署,當然亦可以構成契約一部分;但如物管公司不願簽署,如物管公司未有其他違約情事,貴大樓或者只能以此作為是否續約之考量條件。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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