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詢問~本公司有承接一鐵工報修社區物件,
7月修繕完成,多次催討,9月付款金額與報價不符合,
請問如何討回欠款,因金額未付款結清,
該社區修繕完之物件歸屬權屬本司所有,
是否可正當前往社區拆回,沒收到修繕費之物件。
A:
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若雙方對於承攬報酬當初已經有合意,今對方有短給之情形,就差額部分可以向法院提出給付承攬報酬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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