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轉讓合約不一定需要公證,股東們簽署股份轉讓契約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不過,若雙方希望增加文件的公信力與效力,公證是常見的方式。但如果其中一位股東無法到場進行公證,無法到場的股東可以簽署授權文件,授權另一位股東代表其進行轉讓的公證。授權文件需要明確授權範圍和內容,並應經公證或簽署有效的委任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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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如何辦理公、認證手續共同說明
壹、應到場之人
一、請求人本人
原則上請求人或當事人(如契約雙方都是當事人,如借貸、贈與、租賃、買賣等,契約如有保證人,保證人亦為當事人)需親自到公證處提出請求。
二、委任(授權)代理人
需提出合法代理文件(即參、請求人本人不能到場時,代理人應備之授權文件),證明有權代理請求人本人辦理公、認證。
三、見證人、通譯
(一)如請求人為視覺障礙或不識文字者,應自行選任一位見證人到公證處在場見證。
(二)如請求人使用公證人所不通曉之語言,或為聽覺、聲音、語言障礙,而不能用文字表達自己意思,應自行選任一位通譯到公證處傳達意思或翻譯。
A:
目前我國法律並無規定轉讓合約需經公證始生效力,惟公證具有保障自身權益、避免未來爭訟、公證書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等優點,又縱未來仍生訴訟糾紛,經公證人做成之公證書,亦具有高強度之證據力,是雖目前並無規定股權轉讓合約必須經公證,惟鑑於公證有前述之優點,是於本件中仍可考慮將轉讓合約經公證,以保障各方之權益。
又若欲辦理公證,惟其中有股東無法親自到場,則該股東得出具授權書授權代理人到場辦理公證,無須親自到場。然該無法親自到場之股東應備齊三個月內核發之印鑑證明,並於授權書親自簽名及蓋用前述印鑑證明上之印鑑章,力求合法之授權而得使公證合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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