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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合約不一定需要公證,股東們簽署股份轉讓契約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不過,若雙方希望增加文件的公信力與效力,公證是常見的方式。但如果其中一位股東無法到場進行公證,無法到場的股東可以簽署授權文件,授權另一位股東代表其進行轉讓的公證。授權文件需要明確授權範圍和內容,並應經公證或簽署有效的委任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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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如何辦理公、認證手續共同說明
壹、應到場之人
一、請求人本人
原則上請求人或當事人(如契約雙方都是當事人,如借貸、贈與、租賃、買賣等,契約如有保證人,保證人亦為當事人)需親自到公證處提出請求。
二、委任(授權)代理人
需提出合法代理文件(即參、請求人本人不能到場時,代理人應備之授權文件),證明有權代理請求人本人辦理公、認證。
三、見證人、通譯
(一)如請求人為視覺障礙或不識文字者,應自行選任一位見證人到公證處在場見證。
(二)如請求人使用公證人所不通曉之語言,或為聽覺、聲音、語言障礙,而不能用文字表達自己意思,應自行選任一位通譯到公證處傳達意思或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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