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若要構成公然侮辱罪,需要行為人針對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謾罵,但根據您所述,若主管僅泛稱「服務員/業務/銷售/門市人員」,可能不會被認定是「特定人」,另外針對「爛」一詞,是否已達侮辱的程度,也尚有疑義,因此整體而言,要構成公然侮辱罪可能會有困難。
如果因此而有精神上的傷害,欲請求職災的話,需要舉證精神疾病是在工作上發生及時序上因果關係,比較可能會被法院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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