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以下問題煩請解答,非常感謝
1.公司於9/10由同事口頭通知資遣,無正式通知文件及紀錄,9/12要求正式簽署資遣文件,並且告知9/13開始不用上班,契約寫明於9/19終止勞動合約,請問這符合10日預告期嗎?若不符應如何爭取呢?
2.公司有發給中秋獎金,今年中秋於9/17,有詢問是否沒有中秋獎金,公司給予的回應是沒有,請問這是應該給予的嗎?若非,則有什麼辦法爭取呢?
3.請問已簽署完資遣相關文件,想要求更多補償的話,資方不同意是合法的嗎?能否調解呢?
4.請問勞動合約在資遣後仍能向公司索取嗎?公司不提供是否合法?
A:
您好:
勞基法第11條為《資遣》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同法第16條第1項為《資遣之預告期間》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依照同法第16條第3項:「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即便未遵守第16條第1項之預告期間,僅產生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問題。是您如認預告期間與因應您年資的期間不符時,得向雇主請求預告期間工資。
關於雇主給付勞工之金錢,通常可以區分成「工資」與「恩惠性給與」,如屬前者既為工作之對價,雇主不得予以苛扣,但如果屬於後者,則屬於雇主有權裁量是否給予。您所詢中秋獎金,應端視契約等相關證據決定其性質始能判斷,如為前者得向雇主請求,如為後者則向雇主主張於法較有困難。
如已簽署完資遣文件,解釋上可能會被認為係與雇主間就補償等已有共識,如欲要求更多補償,雇主可能執此原因拒絕,惟不妨害您提出調解之權益。然請注意:調解仍須以雙方有共識始能成立,並不會做出對錯的判斷,因此倘若雇主仍堅持其主張時,後續恐需透過訴訟處理。
至於離職後向雇主索取勞動契約時,雇主是否有義務提供部分,初步查詢法律並無明文規定,是否屬於雇主義務、雇主拒絕時是否合法等節均容有疑義。建議您仍可嘗試請求,如雇主拒絕時,仍得於訴訟過程中請求法官命雇主提出,若雇主拒絕提出時,可能須面對證明妨礙之不利益。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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