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Q:已於通訊軟體告知工讀生解僱日,但工讀生遲遲未歸還鑰匙,在還未發薪資的(尚未到發薪日)狀況下可否告工讀生侵佔鑰匙?
A:
您好:
依刑法第335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如您所述,雇主已於通訊軟體告知工讀生解雇日,但工讀生遲未歸還鑰匙,建議您傳訊息或是寄發存證信函限期要求工讀生歸還鑰匙,若期限屆至,仍不返還,或是先前已有定期要求工讀生歸還,工讀生皆未配合,則雇主可依前開規定對工讀生提起侵占罪之告訴。
工讀生依法本應於離職生效前辦理業務交接,並返還因執行業務所需暫為其使用但屬雇主所有之鑰匙,與雇主是否核發薪資係屬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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