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9月2日 台勞資2字第0034926號函之意旨:「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惟如勞雇雙方未有約定,而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為法所不許可。至雇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受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可知,即使工讀生未歸還鑰匙,雇主仍不得拒絕發放工資,但可以口頭要求對方如期歸還鑰匙,若對方拒絕歸還,後續可以提起刑事侵占告訴,並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
☆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
◆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
◇全國皆可為你服務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