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承攬契約離職扣薪問題

承攬契約離職扣薪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23-03-03 | 臺中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工作報酬抽成約定為工作業績的7成(每次發放工作報酬前店家會傳line與我核對工資報酬,我都有截圖留存,例如二月下期業績28000應發19600),每半個月為ㄧ期(1~15)上半期、(16~31)下半期,每月5、20分別領取上、下期的工作報酬,但甲方有要求我們每天上班要上滿12小時,上班時有打卡但下班不打卡,每個月休8天還只能上半期4天下半期四天,不能把8天假集中在同ㄧ期;
後來因為工作排班問題與店家爭執,不歡而散,之後告知店家不做了,店家說我沒預先通知離職,要扣我工作報酬一成。
請問這樣合法嗎?
我們簽訂這種承攬契約算不算是假承攬真僱傭?
承攬契約離職要事先告知嗎?
p.s.當初承攬契約內容大綱
1.不能做違法之事(暴力、色情、醫療……等)
2.承攬約定時間2021/01/01~2022/12/31
3.與客人發生任何糾紛一律跟店家無關
4.在承攬期間內不能在店外私接客人。
5.若違反以上規定,賠償甲方30000元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薪資計算

瀏覽人數:1046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按勞基法規定之勞動契約,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此觀該法第2條第3款、第6款規定即明。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通常具有人格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之特徵。而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承攬契約之當事人以勞務所完成之結果為目的,承攬人只須於約定之時間完成特定之工作,與定作人間無從屬關係,二者性質並不相同。基於勞基法保護勞務提供者之立法精神,除當事人明示成立承攬契約,或顯然與僱傭關係屬性無關者外,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應為有利於勞務提供者之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足成立勞動契約關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0號民事判決參照。
如雙方間合作關係具有上述經濟上、人格上及組織上從屬性之特性,不論所簽署的契約名稱是否為勞動契約,法律上就會認定雙方關係為勞動契約,可依勞基法規定適用。
而勞資糾紛可以先行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調解,亦可委請律師先代為寄發存證信函表達維權意旨,限期請求改善,如改善未果,可逕行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爭訟程序。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