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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任獎金包含在勞退裡嗎


楊OO 發問於 2023-02-25 | 臺中 | 其他

Q: 想請問我的工作剛開始有一年一簽,然後半年發一次的久任獎金.此久任獎金可以算在基本工資勞退6% 的範圍內嗎?
後面改成不用簽約.一個月發一次的久任獎金,此久任獎金可以算在基本工資勞退6% 的範圍裡嗎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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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有關「久任獎金」應否計入工資範疇計算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說明如下:

(一)、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而所稱「每月工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條之規定,其定義係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

(二)、次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所稱『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亦即,只要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即屬之,舉凡某種給與係屬工作上之報酬,在制度上有經常性者,均得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故所謂「工資」,乃依一般交易觀念判斷,凡應屬「勞務之對價」並具「經常性之給與」性質者即屬之,至於其給付名稱為何、或是否每月金額固定,均非所問(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

(三)、本題「久任獎金」應否計入工資範疇計算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應視「久任獎金」是否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所稱「工資」,如具有「工資」性質,則應計入工資範疇計算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反之,如「久任獎金」屬雇主恩惠性給與,而不具「工資」性質,則不計入工資範疇計算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

(四)、本題勞工剛到職時「久任獎金」係每半年發一次的久任獎金,此後一個月發一次久任獎金,顯然久任獎金具有制度上有經常性;且「久任獎金」與勞工通常係以勞工任職工作達一定期間以上雇主始會發給,通常亦具有勞務對價性。如果雇主發給「久任獎金」之發給係因勞工提出勞務而獲得具有對價性給付,而具有「勞務之對價」性,則屬「工資」範疇,此時即應計入工資範疇計算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

(五)、反之,雇主發給之久任獎金不具制度上經常性,且性質上屬恩惠性給付,雇主可發、可不發給勞工久任獎金,此時久任獎金因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之定義,則「久任獎金」不應否計入工資範疇計算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

(六)、另,關於「久任獎金」是否具有工資性質,亦可參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06月24日(86)台勞動二字第025402號函:「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獎金,若非一次發給而係雇主按月發給並構成勞工工作報酬之一部分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列入計算。」

二、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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