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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病假規定與遲到薪資

病假規定與遲到薪資


黃OO 發問於 2023-02-22 | 高雄 | 營造及工程業

Q: 1、員工開立診斷證明寫急性腸胃炎宜休養3日,要請3天病假。是否須准假並支付半薪?
2、入職7個月有上班的時間每天都遲到10分鐘以上。提出離職的那個月經由其他員工告知才得知,查詢門禁刷卡紀錄確實如此,是否能不給這7個月遲到合計時數的薪資呢?(公司員工數2名,每個月都有給薪資條)

勞資爭議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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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按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同條第3項前段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故依上開規定,員工因急性腸胃炎請普通傷病假,於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之部分,雇主仍應准假並支付半薪。
二、次按「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亦即工資之取得,須以提供勞務為對價,若勞工無正當理由而未提供勞務,雇主自無給付工資之義務。」(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易字第137號民事判決參照)。因此,員工上班遲到,於遲到期間無正當理由未提供勞務,雇主自無給付工資之義務,並得依民法給付遲延之規定向該遲到之員工請求損害賠償,或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該員工返還遲到期間溢領之工資。惟應注意,雇主僅得就員工遲到未提供勞務之時間不給付工資(例如依出勤紀錄顯示員工遲到10分鐘,即僅能不給付員工10分鐘之工資。),如溢扣工資,恐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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