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雇主(公司)因百貨正櫃要撤櫃,改為短期2~3個月快閃櫃,而在正櫃改銜接快閃櫃約15至30天之期間,此種情形應屬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雇主如有減少工時和工資之必要,因工資、工時之變更涉及勞動條件之變更,應個別取得勞工之同意,勞工也可以不同意。如果勞工並不同意雇主提出銜接期間提出給付半薪之方案,因勞雇間訂定之勞動契約仍有效存在,雇主仍應依原本勞動契約之約定給付工資。
二、如雇主未經勞工同意或勞工不同意變更工時和工資,雇主仍逕自變更工時和工資,該變更應屬無效之變更,若因此扣減勞工工資,係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如雇主因此要求勞工補服勞務,致有延長工時之情形,亦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如未給付加班費,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三、再者,如於上開正櫃與快閃櫃銜接期間,勞工在不同意之情況下遭雇主片面規定僅給付半薪,得不經預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遺費及開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如雇主拒絕給付資遺費及開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工可向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調解不成立,則可向管轄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審理判斷雇主應否給付資遺費及開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勞工。
四、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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