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作僱者關於「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相關說明如下:
(一)、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第1項)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第2項)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二)、由於大多數女性之生理期為1個月1次,且生理期最不適之期間約1天左右,因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而該條文規範「1日」是指「完整的一日」,原則上不得拆開來請假。亦即,女性受僱者生理期身體不適之期間超過1日,亦僅能選擇1天來請生理假,其他不適之期間則可以請病假。即使生理假不適之期間含蓋1日之下午與翌日之上午,亦僅能選擇其中1日請生理假。
(三)、再者,並非所有女性受僱者在生理期期間皆會身體不適,故女性受僱者並非遇生理期即可請生理假,而是必須確因生理日導致工作有困難之情況,始可請生理假。另,因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業已修正,雇主「不得」要求請生理假之受僱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本題女性受僱者如在1個月內轉換三家不同事業單位受僱,然而因為大多數女性受僱者之生理期為1個月1次,且生理期最不適之期間約1天左右,故而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1日生理假,此與女性受僱者有無轉換不同事業單位無涉。是故,女性受僱者在1個月內縱使轉換三家不同事業單位受僱,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僅能請1日生理假。倘,女性受僱者確因生理期不適期間超過1日情形,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病假」。又,不論女性受僱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薪資減半發給。
二、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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