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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在不同公司是否可以連續請生理假

在不同公司是否可以連續請生理假


鄭OO 發問於 2023-02-10 | 臺中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依照二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規定:「女性受雇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併入病假計算」, 若某員工於一個月內轉換三間企業,並在每個企業都各自請了一天生理假,那是否有違法令中所謂的「每月一日」? 該法令所謂的每月一日指的是員工本人的每月抑或是在每家不同企業的每月? 請律師釋疑。

勞資爭議 勞工法令釋疑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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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作僱者關於「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相關說明如下:

(一)、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第1項)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第2項)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二)、由於大多數女性之生理期為1個月1次,且生理期最不適之期間約1天左右,因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而該條文規範「1日」是指「完整的一日」,原則上不得拆開來請假。亦即,女性受僱者生理期身體不適之期間超過1日,亦僅能選擇1天來請生理假,其他不適之期間則可以請病假。即使生理假不適之期間含蓋1日之下午與翌日之上午,亦僅能選擇其中1日請生理假。

(三)、再者,並非所有女性受僱者在生理期期間皆會身體不適,故女性受僱者並非遇生理期即可請生理假,而是必須確因生理日導致工作有困難之情況,始可請生理假。另,因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業已修正,雇主「不得」要求請生理假之受僱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本題女性受僱者如在1個月內轉換三家不同事業單位受僱,然而因為大多數女性受僱者之生理期為1個月1次,且生理期最不適之期間約1天左右,故而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1日生理假,此與女性受僱者有無轉換不同事業單位無涉。是故,女性受僱者在1個月內縱使轉換三家不同事業單位受僱,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僅能請1日生理假。倘,女性受僱者確因生理期不適期間超過1日情形,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病假」。又,不論女性受僱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薪資減半發給。

二、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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