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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


黃OO 發問於 2022-11-28 | 高雄 | 製造業

Q: 公司成立20年以來於每年1月時會發放一次固定月數的年終獎金給員工(1或2個月視員工契約,但未滿一整年會依比例計算),讓員工在春節時好過年,也有規定員工若於前一年度12月31日前離職則不予發放,若員工有記大/小過者會從此獎金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額。
公司原義是讓員工在過好年而發放此年終獎金(是恩惠型給予),應如何在年終獎金發放公告說明比較可以偏向恩惠型給予呢?
公告內容:年終獎金將於2023年1月13日發放,給予服務於2022年且2022年12月31日仍在職的員工,服務未滿一年者則依在職天數比例計算發給,員工若於12月31日前離職者則不予發放。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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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規定:「第 10 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可知年終獎金之性質並非屬經常性給予,而係屬於公司為獎勵員工過去一年來之辛苦、努力,為激勵員工未來繼續努力所發放之獎勵,屬於勉勵恩惠性質。也就是說,除非雇主與員工簽訂勞動契約時,曾向員工保障發放年薪固定月數,此時的年終獎金才會變成經常性給予性質,否則,發不發放年終獎金是雇主片面即可決定之事項。因此,依照您所提出的公告內容;「年終獎金將於2023年1月13日發放,給予服務於2022年且2022年12月31日仍在職的員工,服務未滿一年者則依在職天數比例計算發給,員工若於12月31日前離職者則不予發放。」,已經足夠認定該年終獎金性質屬於恩惠性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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