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如您所述,您於就職時簽了一份約聘同意書,其中有一條:約聘雇用期間不滿一個月離職者按實際工作日數計算甲方應支付之薪資。而按實際出勤工作日數計薪,即例假、休息日不給薪,係屬日薪制或時薪制,非屬您與雇主原先簽訂勞動契約所約定之月薪制,故此涉及勞動條件變更,依法應經勞工個別同意。是已,您若已於約聘同意書上簽字,則您不滿一個月離職時,雇主依照約聘同意書之約款,按照實際工作日數計算薪資,並無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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