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有關非自願離職之定義,在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因此,依您所述情形可能適用的情況是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主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並終止契約;但在正式做此動作前,建議能先蒐集確定有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的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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