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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是否符合非自願離職之條件定義

是否符合非自願離職之條件定義


圓 發問於 2022-10-05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目前任職於股份有限公司一年多,當初面試時公司允諾進公司3個月後會調薪,期間正逢疫情去年還曾減薪,將心比心給公司一點時間故等到現在。近期已向公司反映,遲遲沒動作,如想離職,請問有符合非自願離職之條件嗎??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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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有關非自願離職之定義,在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因此,依您所述情形可能適用的情況是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主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並終止契約;但在正式做此動作前,建議能先蒐集確定有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的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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