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果公司強制要求員工在下班時間受訓,非出於員工自願而參加,就必須視為工作時間,就應該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計算並給付勞工延長工時工資。
至於扣績效,就應該視績效獎金是否為「經常性給與」的薪資。
員工無法配合加班,雇主都不能據此扣發全勤獎金,否則有可能會形同未全額給付工資,而違反勞基法第22 條規定。
81年1月6日(81)台勞動二字第33866號函釋:
「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惟因訓練時間之勞務給付情況與一般工作時間不同,其給與可由勞雇雙方另予議定。又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如逾勞動基準法所訂正常工時,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計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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