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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公司員工認股離職退還


許OO 發問於 2022-09-28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您好:
本人曾任職某未上市公司, 期間公司以前景展望樂觀, 利潤分享等因素, 開放員工認股, 當下本人對公司十分信任, 因此出資15萬台幣認股, 但沒有簽訂任何契約或是收到任何權狀, 後因種種因素, 目前已離職多月, 期間 2 次詢問前公司執行長是否可退還認股金額, 卻以 "考慮如何處理中" 或 "稍後再跟您聯繫" 未獲得正式答覆, 請問我有甚麼自救的方式可以退回該款項呢, 謝謝您.

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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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般而言,公司發行新股提撥由員工進行承購,員工保留股之承購權,基於員工之身份而取得,已離職之員工自不得承購員工保留股;然本案是您為員工時,已給付15萬元台幣為認股行為,且雙方間沒有任何契約約定,是否得逕為如此判斷即有疑義,建議需要提供更多資訊,以綜合考量雙方認股時的情狀。
勞資糾紛可以先行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調解,您亦可以委由律師對公司寄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向公司表示限期退款之事由,如果屆期公司仍置之不理,可委由律師逕對公司進行相關爭訟主張,以向其為股款返還之求償。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A:  您好,

1.據您描述,您曾任職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您出資15萬新台幣成為該公司股東。

2. 請注意,未簽署契約、事後未取得相關股份證明文件,不代表雙方投資契約關係不成立(特別是本事件您已經支付款項)。因為,投資契約並未一定要簽署書面,且依公司法規定,公司也不強制發行實體股票,因此,如有其他證明(會議紀錄、往來對話紀錄)還是可以推知雙方成立投資關係,對方也可能會主張投資關係存在(因此不需要退還款項給您)。

3. 因此,依您需求您現在可以思考的主張方向,在於主張契約解除,契約解除後,對方所受領您的款項便不具備法律上的理由(但要注意相關程序,例如催告)。

4.另外補充常聽到的退股一事:股份有限公司並無退股制度。依公司法第163條規定,公司股份以自由轉讓為原則,股東如欲收回投資,可以轉讓其股份予第三人,不須公司同意(除非您是發起人,且公司設立登記不滿一年,不得轉讓股份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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