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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過世用印問題


林OO 發問於 2024-09-06 | 彰化 | 製造業

Q: 1.三人公司負責人過世,當初合夥契約書並未明訂死亡由繼承人繼承。
2.目前尚未變更負責人,現因廠內有部份買賣需要發文與主管機關通知,其餘2位股東同意發文,且蓋上公司大章及小章(仍是蓋死亡之負責人小章)也發文,但已過世負責人子女提出偽造文書,是否會成立?

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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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文書罪,指無制作權不法制作者而言,若自己之文書,縱有不實之記載,要難構成本條之罪。(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365號判例參照。)」。
負責人的印文使用權限為其個人,與公司股東是否同意發文事屬二事,不可混為一談。又因為負責人過世,負責人與公司間之委任關係因此消滅,實際上,該人已非該公司的負責人,自無從代表公司向外發文的權限,今公司僭越使用該人的印鑑,即屬無製作權不法製作私文書之行為,而恐有相關刑事責任應負擔,建議個案情形仍應再檢附相關事證委由律師協助判斷,以降低法律風險發生,或爭取被訴後的偽造文書罪行無罪之結果。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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