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工讀生上班前一天晚上9:00突然被告知整個月都不用去,班表上個月月底就排好了,請問這樣企業有違反勞基法嗎?
A:
您好:
雇主如要終止與勞工間不定期勞動契約關係,原則上有兩大方式,一個是依照勞基法第12條第1項「懲戒解僱」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採此種方式時無須預留預告期間,通知即生效力。
另一個則是依照勞績法第11條「資遣」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惟如採本條方式時,因有預告期間問題,雇主如未提前預告時,依照勞基法第16條第3項:「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會產生預告期間工資問題。
惟無論雇主係依照前開何種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關係,其終止是否合法都不是雇主單方認定,且依照實務見解雇主應該明確告知其終止勞動關係之依據及事由,否則其終止契約即有違法疑慮。因此建議您可聯繫雇主詢問終止勞動契約之依據及事由,如有違法疑慮時,可考慮進一步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或提出調解,或向管轄法院提出訴訟救濟。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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